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24日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3日被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抓获,同月9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单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孟某犯罪系依法应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梅审判员:孟荔人民陪审员:白兴烈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