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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绻立诽谤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2)川刑初字第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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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张若岚,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于周口市。被告人任立,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周口市。

自诉人张若岚以被告人任立犯诽谤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若岚以同被告人任立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若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若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黄华审判员:朱景玉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