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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寿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诸刑初字第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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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寿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寿鹏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琼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寿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寿鹏犯诈骗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寿鹏已退回部分赃款,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寿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寿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跃代理审判员:王知礼人民陪审员:朱赛飞

书记员:杨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