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罗县信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畅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松学、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粤,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02X。委托代理人张毅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信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信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信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粤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信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交纳905元,由原告博罗县信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邱伟平
书记员:徐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