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金海。被告:杨荣梅。被告:沈红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海与被告杨荣梅、沈红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海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金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施金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燕
书记员:沈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