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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施金海与杨荣梅、沈红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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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金海。被告:杨荣梅。被告:沈红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海与被告杨荣梅、沈红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海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金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施金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燕

书记员:沈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