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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永章与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龙民初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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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永章。委托代理人:何立中。被告: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章与被告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章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永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朱永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何柏良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