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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美的世界抗衰老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初字第00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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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刘昌进,任执行董事。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美的世界抗衰老中心,住所地本市金台大道市民广场法定代表人韩红,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美的世界抗衰老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素

书记员: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