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东亚。被告杭州安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镜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亚诉被告杭州安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东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安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亚撤回对被告杭州安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亚负担。
审判长:俞剑锋人民陪审员:陈营治人民陪审员:邱忠良
书记员:陈金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