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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丁陶诉被告黄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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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陶,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黄斌,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敬建川、王珍美,北京市高通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陶与被告黄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陶于2013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陶撤回对被告黄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丁陶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阳人民陪审员:代君秀人民陪审员:裴幼郡

书记员:姜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