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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曾小平与陈燕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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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小平。被告陈燕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平诉被告陈燕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平未于2013的4月3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该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晁敏

书记员:廖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