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兆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铁林,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根与被告张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兆根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兆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贾兆根负担。
审判员:马艳
书记员:李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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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兆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铁林,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根与被告张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兆根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兆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贾兆根负担。
审判员:马艳
书记员:李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