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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茆广雪与被告茆永霞、茆春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六沿民初字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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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茆广雪,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茆永霞,男,193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茆春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官宗、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茆广雪与被告茆永霞、茆春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广雪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官宗、林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茆永霞、茆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茆广雪诉称,2011年7月,被告茆春华将位于本区王山头组的房屋交原告装修,截止2012年,被告共欠原告工人工资50620元以及材料费。装修完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请求判令被告支付50620元。

被告茆永霞、茆春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茆永霞与被告茆春华系父子关系。2011年7月,原告茆广雪与茆永霞口头协商,承建被告茆春华位于本区卸甲甸王山头组的房屋,约定大工每天160元,小工每天110元。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茆永霞每月确认一次工量,并支付了部分工资。截止2012年1月14日,被告茆永霞在工作单上签字确认,扣除已付款欠原告劳务报酬50620元。嗣后,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茆永霞签字的工作量清单、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本院审核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自述,其与被告茆永霞达成口头合同,故茆永霞应当为合同相对方。原告提供的工作清单可以证实,茆永霞尚欠其劳务费合计50620元,现原告求茆永霞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茆春华支付前述欠款,未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茆春华作为受益人,不必然承担债务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茆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茆广雪人民币50620元。二、驳回原告茆广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茆永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76)。

审判员:林顺英

见习书记员:王文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