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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魏子光等与周志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房民初字第08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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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子光,女,1973年6月8日出生。原告李进明,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周志光,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光、李进明诉被告周志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子光、李进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子光、李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子光、李进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肖海珅人民陪审员:翟友林人民陪审员:高庆斌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