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
王国强诉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亮审判员:单晓剑代理审判员:钟雪丹
代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