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被告北京万维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楼409A。法定代表人陈宝珍。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维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王婧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软星公司诉称:原告拥有单机游戏《仙剑奇侠传二》(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完整著作权。2011年原告发现万维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tkgame.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万维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万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涉案游戏外包装带有"eq\o\ac(○,c)2003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的字样。该包装上另载明软星公司英文名称为"SOFTSTAR"、公司网址为"www.softstar.net.cn"。2011年7月7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010号公证书。经公证,网址为www.tkgame.com的天空游戏网由万维公司主办。登录天空游戏网,点击"下载中心"链接,进入相应页面后点击"单机游戏"链接,将相应页面转至第6页,出现标题为"《仙剑奇侠传2》中文硬盘版"的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页面显示"软件大小:2261MB、下载次数:379、上传时间:2010-03-16"。点击该页面下方"下载地址"栏中"[下载地址1]",出现下载对话框,点击"DOWNLOAD",进入下载页面,显示"名称:PAL2.exe、发送者:xz.tkgame.com"。将该文件下载并保存至电脑桌面。运行上述公证下载文件,游戏页面出现"eq\o\ac(○,c)2003SOFTSTARENTERTAINMENTINC."字样。以上事实,有软星公司提交的涉案游戏、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游戏的公开出版物上署名该游戏的著作权人为软星公司,故软星公司依法对涉案游戏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不得未经软星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游戏。万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服务,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软星公司要求万维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万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知名度及万维公司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对赔偿金额酌予认定,不再全额支持软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万维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万维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万维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万维天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万维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婧玲
书记员:李梦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