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楼****。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委托代理人王荻,女。被告北京播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 法定代表人饶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倪振洲,男。委托代理人王丹萍,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播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播思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播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播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播思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北京播思公司与本案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中文在线公司在明知北京播思公司与本案无关的情况下,仍将北京播思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深圳播思公司的服务器托管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即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应用终端“蜜蜂读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而该应用终端位于北京播思公司所有的www.mobeehome.com网站中,故将北京播思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经查,中文在线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显示www.mobeehom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北京播思公司。关于北京播思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则属于本案审理的实体问题,鉴于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该问题尚无法确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播思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播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嘉佳
书记员:崔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