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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海成与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嘉知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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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代表人:王雪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3年5月1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蕾代理审判员:王浩代理审判员:杨剑

书记员:赵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