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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孙斌、杭州沃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浙嘉知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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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斌,系浙江省海盐县风尚唛霸娱乐城业主。委托代理人:马洪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沃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继涛。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因与被告孙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孙斌委托代理人马洪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斌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追加杭州沃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马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孙斌委托代理人马洪培、被告沃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承诺》、《祝你平安》、《懂你》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及《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其中《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等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孙斌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曹操》、《一千年以后》、《背对背拥抱》、《醉赤壁》、《不潮不用花钱》、《豆浆油条》、《木乃伊》、《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西界》、《星月神话》、《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大小姐》、《笨蛋》、《相思垢》、《这种爱》、《平行线》、《第三滴眼泪》、《雪绒花》、《我介意》、《委屈》、《不可思议》、《换季》、《我的超人》、《双鱼座女孩》、《停电》、《空气》、《黑色翅膀》、《再爱我好吗》、《一封信》、《躲不了》、《想像》、《恋人唱的歌》、《香水》、《无所谓》、《牧马人》、《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信仰》、《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一个人唱情歌》、《某某》、《且听风吟》、《奇幻之旅》、《想哭》、《他一定很爱你》、《坚持到底》、《天黑》、《死心彻底》、《不让你走》、《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牵心》、《轻轻走进你》、《倦鸟余花》、《月亮之上》、《全是爱》、《等爱的玫瑰》、《自由飞翔》、《天蓝蓝》、《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康定情缘》、《一代天骄》、《吉祥如意》、《桂林美》、《中国我爱你》、《相约北京》、《翅膀》、《人间》、《哪一站》、《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信以为真》、《等》、《缺点》、《歌中故事》、《擦肩而过》、《我不后悔》、《情同手足》、《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无情的温柔》、《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有情人终成眷属》、《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可不可以爱》、《看穿》、《漫游》、《平凡心》、《想》、《那段岁月》、《世界》、《早晨》、《微笑》、《SAYNO》、《撑伞》、《飞蛾扑火》、《MYLOGO》、《画心》、《光芒》、《木兰星》、《G大调的悲伤》、《这该死的爱》、《DREAMPARTY》、《天亮了》、《那片海》、《家乡》、《在北京的金山上》、《格桑花开》、《醒了》、《情人》、《穿行》、《喜玛拉雅》、《相爱》、《那个冬季》、《雪域光芒》、《斜当歌唱》、《原野》、《分享》、《冷艳》、《日出》、《北京之雪》、《38.5℃》、《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春暖花开》、《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又见茉莉花》、《当爱情经过的时候》、《爱就爱了》、《雨夜》、《十二种颜色》、《叶子》、《13131》、《抱紧我别走》、《没收你的爱》、《青菜鸡蛋面》、《变脸》、《满天风雪》、《天使的选择》、《走开》、《喝彩》、《大话爱情》、《花样年华》、《生日心愿》、《GREATDAY》、《别怕有我》、《展翅高飞》、《新世纪》、《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白发亲娘》、《珠穆朗玛》、《我的士兵兄弟》、《半个月亮爬上来》、《铁齿铜牙纪晓岚》、《你》、《我》、《倾城》、《两个下雪的夜》、《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唱支山歌给党听》、《心醉》、《人鱼天堂》、《FORYOU》、《爱我不一样》、《爱与和平》、《我就是这样》、《BABYTELLME》、《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等195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5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诉状中歌曲数目有误,应为193首,此外,原告当庭放弃对歌曲《斜当歌唱》的权利,故该项诉请相应调整为19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追加沃马公司为被告后,原告音集协要求沃马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孙斌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1、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经营场所播放的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致,公证书亦无法证明同一性问题。2、公证书效力有瑕疵,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应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15日内作出公证书,本案公证书的出具时间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发票的开具对象是案外人,并非公证员或委托代理人,不能证明公证员到现场取证的情况。3、即便孙斌侵权行为成立,孙斌与沃马公司签订了音像设备采购合同,所有设备均向沃马公司采购,合同中明确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沃马公司享有合法使用权,如有纠纷应由沃马公司负责。被告沃马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其与孙斌签订的合同中所指的知识产权系指硬件和软件,沃马公司均有合法凭据,如因使用软件导致侵权应由沃马公司承担责任,但歌曲并非沃马公司销售,在本案中其不应承担责任。原告音集协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第一组证据: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封面及十七张光盘。2、《爱的奉献》专辑封面及两张光盘。3、《擦肩而过》专辑封面及光盘。4、《最炫民族风》专辑封面及光盘。第二组证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1、(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1号公证书。2、(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7号公证书。3、(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8号公证书。4、(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6号公证书。5、(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4号公证书。6、(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3号公证书。7、(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5号公证书。8、(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9号公证书。9、(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9号公证书。10、(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号公证书。11、(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3号公证书。12、(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5号公证书。13、(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4号公证书。14、(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8号公证书。15、(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6号公证书。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第三组证据:(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6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经质证,被告孙斌认为:第一组证据不能证明音集协对这些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部分合同已经超过了期限,音集协应当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证据;第三组证据公证书,无论公证程序还是公证机构的执业资格,均无配套证据予以证实,发票也是开具给案外人,并非公证员,故无法证明公证员亲自到场。被告沃马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均与其无关,真实性亦无法确认。被告孙斌提供其与沃马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及附件(报价单4页),证明海盐县风尚唛霸娱乐城向沃马公司订购点歌设备并且安装,合同中有补充条款,沃马公司承诺对合同标的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使用权,保证孙斌在使用歌曲时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沃马公司负担。经质证,原告音集协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沃马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附件只是硬件和软件的清单,沃马公司未提供歌曲。被告沃马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音集协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公证书,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程序不合法,故该公证书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孙斌提供的产品订货合同及报价单,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问题,将结合判决理由综合予以阐述。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收录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在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ISRCCN-A01-11-374-00/V.J6”字样。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爱的奉献》专辑收录了《懂你》、《承诺》、《祝你平安》等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的光盘及外包装盒上均标有著作权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及版号为“ISRCCN-A65-11-489-00/V.J6”字样。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最炫民族风》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自由飞翔》等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封面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标有“ISRCCN-F18-10-301-00/V.J6”字样。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等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封面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标有“ISRCCN-F18-08-404-00/V.J6”字样。根据原告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原告管理,在权利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著作权人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原告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上述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管理活动均以原告的名义进行。且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合同相对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加东于2012年5月28日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6月1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葛加东来到位于海盐县百尺北路汽车商贸城3楼的“风尚唛霸量贩式KTV”的A03号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葛加东提供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葛加东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点播了以下歌曲:1、《曹操》2、《一千年以后》3、《背对背拥抱》4、《醉赤壁》5、《不潮不用花钱》6、《豆浆油条》7、《木乃伊》8、《第几个100天》9、《编号89757》10、《西界》11、《星月神话》12、《被风吹过的夏天》13、《亲爱的还幸福吗》14、《大小姐》15、《笨蛋》16、《相思垢》17、《这种爱》18、《平行线》19、《第三滴眼泪》20、《雪绒花》21、《我介意》22、《委屈》23、《不可思议》24、《换季》25、《我的超人》26、《双鱼座女孩》27、《停电》28、《空气》29、《黑色翅膀》30、《再爱我好吗》31、《一封信》32、《躲不了》33、《想像》、34、《恋人唱的歌》35、《香水》36、《无所谓》37、《牧马人》38、《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39、《那一天》40、《信仰》41、《123站起来》42、《我比从前更寂寞》43、《一个人唱情歌》44、《某某》45、《且听风吟》46、《奇幻之旅》47、《想哭》48、《他一定很爱你》49、《坚持到底》50、《天黑》51、《死心彻底》52、《不让你走》53、《懂你》54、《望乡》55、《让你的天空最美》56、《牵心》57、《轻轻走进你》58、《倦鸟余花》59、《月亮之上》60、《全是爱》61、《等爱的玫瑰》62、《自由飞翔》63、《天蓝蓝》64、《我和草原有个约定》65、《康定情缘》66、《一代天骄》67、《吉祥如意》68、《桂林美》69、《中国我爱你》70、《相约北京》71、《翅膀》72、《人间》73、《哪一站》74、《朋友难当》75、《天下无贼》76、《信以为真》77、《等》78、《缺点》79、《歌中故事》80、《擦肩而过》81、《我不后悔》82、《情同手足》83、《幸福恋人》84、《曾经爱过你》85、《过期的情书》86、《一个人哭》87、《一万个理由》88、《无情的温柔》89、《变了散了算了》90、《真的用心良苦》91、《怎么会狠心伤害我》92、《有情人终成眷属》93、《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94、《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95、《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96、《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97、《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98、《栀子花开》99、《最好的幸福》100、《可不可以爱》101、《看穿》102、《漫游》103、《平凡心》104、《想》105、《那段岁月》106、《世界》107、《早晨》108、《微笑》109、《SAYNO》110、《撑伞》111、《飞蛾扑火》112、《MYLOGO》113、《画心》114、《光芒》115、《木兰星》116、《G大调的悲伤》117、《这该死的爱》118、《DREAMPARTY》119、《天亮了》120、《那片海》121、《家乡》122、《在北京的金山上》123、《格桑花开》124、《醒了》125、《情人》126、《穿行》127、《喜玛拉雅》128、《相爱》129、《那个冬季》130、《雪域光芒》131、《听雪》132、《原野》133、《分享》134、《冷艳》135、《日出》136、《北京之雪》137、《38.5℃》138、《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39、《爱死了昨天》140、《寻找李慧珍》141、《你叫什么名字》142、《春暖花开》143、《红顶屋的故事》144、《梨花满天开》145、《依呀来欧》146、《又见茉莉花》147、《当爱情经过的时候》148、《爱就爱了》149、《雨夜》150、《十二种颜色》151、《叶子》152、《13131》153、《抱紧我别走》154、《没收你的爱》155、《青菜鸡蛋面》156、《变脸》157、《满天风雪》158、《天使的选择》159、《走开》160、《喝彩》161、《大话爱情》162、《花样年华》163、《生日心愿》164、《GREATDAY》165、《别怕有我》166、《展翅高飞》167、《新世纪》168、《别让我猜》169、《山歌好比春江水》170、《白发亲娘》171、《珠穆朗玛》172、《我的士兵兄弟》173、《半个月亮爬上来》174、《铁齿铜牙纪晓岚》175、《你》176、《我》177、《倾城》178、《两个下雪的夜》179、《一大片天空》180、《在梵高的星空下》181、《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82、《唱支山歌给党听》183、《心醉》184、《人鱼天堂》185、《FORYOU》186、《爱我不一样》187、《爱与和平》188、《我就是这样》189、《BABYTELLME》190、《我怎么了》191、《恋着你的影子》192、《和寂寞说分手》。由葛加东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葛加东得到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金额为388元、发票号码为01859837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摄像完毕后由葛加东将摄像设备带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葛加东将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三套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2年8月1日出具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62号公证书。经本院审查,原告主张的涉案《曹操》等192首音乐电视作品均收录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爱的奉献》、《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四张专辑内。通过对上述四张专辑和(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62号公证书所附录像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发现,《星月神话》、《双鱼座女孩》、《那一天》、《123站起来》、《牵心》、《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人间》、《过期的情书》、《光芒》、《G大调的悲伤》、《那片海》、《分享》、《风雨彩虹铿锵玫瑰》、《梨花满天开》、《走开》、《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等18首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上述四张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不同。对上述18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权利。公证光盘中其余174首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与上述四张专辑中的174首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同。另查明,海盐风尚唛霸娱乐城系个体工商户,于2011年10月24日成立,业主为孙斌,经营范围为服务:卡拉OK厅(量贩式KTV包厢51个)、茶座、小型餐馆、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经营地址为海盐县武原街道开发区百尺路东,店面招牌为“风尚唛霸量贩式KTV”。据被告陈述,其实际经营的包厢为48、49个。此外,原告为本案证据保全支付包厢费388元。再查明,2011年6月3日,海盐风尚唛霸娱乐城与沃马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一份(附报价清单),由沃马公司向海盐风尚唛霸娱乐城提供雷石VOD产品,包括:雷石专业视频服务器4个(单价9000元)、机顶盒51个(单价2100元)以及雷石系统基础维护、卡拉OK点播系统客户端等软件,总价款250000元,合同下方手写补充条款载明:“乙方(即沃马公司)保证对本合同标的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使用权,保证甲方(即海盐风尚唛霸娱乐城)在使用乙方产品时不被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因此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根据涉案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爱的奉献》、《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光盘及外包装盒上的署名,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涉案17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上述著作权人与原告音集协的合同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以专有方式授权给音集协行使,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故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孙斌在其经营的海盐风尚唛霸娱乐城的点歌设备中提供了原告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即被告孙斌以营利为目的,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提供放映服务,其实施上述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但孙斌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174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孙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孙斌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孙斌应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17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关于赔偿主体以及赔偿数额的问题。被告孙斌辩称,其在经营场所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均由被告沃马公司提供,双方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亦有约定,故即便存在侵权,本案赔偿责任亦应由沃马公司承担。被告沃马公司则认为,其所提供的仅仅是硬件设施和软件部分,并不包括涉案歌曲。对此,本院认为,孙斌主张在本案中免除赔偿责任,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经营场所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主观上并无过错。首先,关于合法来源,孙斌虽提供了其与沃马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及附件报价单,但从合同及报价单的内容来看,仅表明孙斌向沃马公司购买雷石VOD产品,包括服务器、机顶盒以及相关的系统软件,并未涉及音乐电视作品。至于合同补充条款所称的知识产权,并未指明系针对曲库歌曲,沃马公司称系保证上述硬件设施及系统软件并非盗版,该抗辩理由与合同及报价单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亦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孙斌主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来源于被告沃马公司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沃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孙斌作为专业的KTV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场所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权作出审查,其在本案中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综上,孙斌的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主张在本案中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被侵权作品的数量、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经营区域、公证保全时的包厢消费金额和其他侵权情节予以酌定。另外,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合理费用40000元。原告仅提供证据对涉案公证保全时支付的包厢费数额388元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其他合理费用开支,本院对该项费用亦予以酌情确定。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本案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428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斌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17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81428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斌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577元,由被告孙斌负担32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蕾代理审判员:舒珊珉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姜丽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