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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晓贵与曹县广播电视局、曹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菏知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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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晓贵。委托代理人:刘玉芝。被告:曹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白东亚,局长。被告:曹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白东亚,台长。

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曹县广播电视局、曹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守臣代理审判员:王华栋代理审判员:梁春丽

书记员:张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