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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蔡华华与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454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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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华华,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倪胜,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广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纪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华诉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华华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李文君

书记员:彭茵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