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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学军与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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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学军,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孔东培,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军诉被告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学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学军负担。

审判长:李文君人民陪审员:刘耀邦人民陪审员:李月桂

书记员:彭茵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