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刘飞,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v>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捷人民陪审员:黄可佳人民陪审员:何倩燕
书记员:何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