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俊。委托代理人:费清清、孙黎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天华。委托代理人:王登远。
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惠公司委托代理人费清清、被告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登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惠公司诉称: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国惠公司经磊若公司授权,为Serv-U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权权利人。国惠公司通过监测调查发现,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网站www.dl100.net正在使用“Serv-UFTPServerv6.2”软件。而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从未在国惠公司和其合法授权代理商处购买过该款软件,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涉嫌复制、持有、使用该款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对于上述事实国惠公司邀请了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做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8月8日国惠公司委托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律师函给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如今距离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收到律师函已过数日,其既未卸载涉嫌侵权的Serv-UFTP系列软件,也未回函给国惠公司及其代理人说明事由和处理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在其网站上使用的Serv-UFTPv6.2盗版软件;2.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赔偿国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4.由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国惠公司既非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未经涉案软件权利人实体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燕山人民陪审员:胡亦安人民陪审员:宣乐民
代书记员:汪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