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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12广州新月演艺经济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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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鹏景大厦****(仅作办公用)。法定代表人徐齐。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代码××。法定代表人洪杰。委托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指控的侵权产品销售地为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的经营场所,即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审判长:周立雄人民陪审员:李宏新人民陪审员:韩光明

书记员:刘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