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深圳电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深圳电视台大院iv> 法定代表人陈君聪。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蕤柽,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立雄人民陪审员:李宏新人民陪审员:韩光明
书记员:刘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