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油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楼iv> 法定代表人郑玉宝。委托代理人孙敬国,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璠,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深圳书城中心城iv> 法定代表人尹昌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油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立雄人民陪审员:余琪英人民陪审员:许淑瑜
书记员:刘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