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省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卢培钊。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以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积极与其协商和解,并支付了相应的图片侵权赔偿款为由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蓓人民陪审员:曾鲁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书记员:何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