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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

(2012)杭西知初字第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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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芬。委托代理人:黄建国。委托代理人:孙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何亦波审判员:吕凤祥人民陪审员:张庆华

书记员:顾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