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继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文君
书记员:彭茵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