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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网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网通实业有限公司想想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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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星网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法定代表人彭峰。被告深圳市星网通实业有限公司想想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工业大道第**第**。负责人陈柏霖。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网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网通实业有限公司想想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人民币25元给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庄人民陪审员:梁银吐人民陪审员:蔡文卿

书记员:黄映琼(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