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勇。被告深圳市思科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欢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深圳市思科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四案合计人民币4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蓓人民陪审员:曾鲁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书记员:何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