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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辉锐天眼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3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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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职务总经理。被告深圳辉锐天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辉锐天眼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辉锐天眼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郑龙,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辉锐天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黄娟敏人民陪审员:叶国璜人民陪审员:王希乔

书记员:黄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