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王凯宁,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爱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华路**珠园大厦**代码746646043。法定代表人王鸿娟。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爱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郑龙,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喻湜人民陪审员:吴燕玲人民陪审员:杨芳化
书记员:王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