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建龙。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黄建国。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何亦波审判员:李红萍代理审判员:吕璐
书记员:潘素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