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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益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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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被告:上海益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魏明月。被告: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住所:。法定代表人:马娅。委托代理人:王自成,男,该协会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益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晓红

书记员:刘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