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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施丽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3)金婺知初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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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施丽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施丽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小媛

书记员:庾寒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