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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侯波与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4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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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波,女。被告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赐桃。委托代理人王敏、冯冬莉,均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波诉被告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六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林川、王靓,分别系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波撤回起诉。六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梁万生人民陪审员:赵小丽人民陪审员:刘红梅

书记员:沈永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