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被告广州梦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李宝刚,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梦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于2010年在《M33G互动传媒事业手册》和《来电广告》宣传册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stk22500btm,内容:手),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且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梦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的《来电广告》(2005年发行,当时原告还未取得涉案图片的相关授权)和《M33G互动传媒事业手册》(2010年发行),两本涉案宣传册均已超过了法律应保护的期限,并且涉及该涉案宣传册的公司已倒闭,被告作为客户没有能力得知涉案图片是否有得到授权;二、被告收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已将所有的资料销毁,并也没有将资料作为营利销售给第三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过高,也不适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查明事实一、作品编号:Stockbyte品牌stk22500btm;二、作品类型:摄影作品;三、作品内容:四只手环抱一个发光的球状物;四、作品发表时间:1996年;五、著作权权利授权或转让情况:2010年9月2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包括Stockbyte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或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六、被告使用证据:封底标有被告名称、电话、传真、网址、地址、邮编等企业信息的《来电广告》宣传册实物;七、被告使用情况:《来电广告》宣传册封面左二使用内容为“四只手环抱一个发光的球状物”图片一张;八、涉案图片与原告作品比对情况:内容一致;九、被告的经营性质和规模:主营计算机软件硬件、电子产品的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十、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来源:未提供证据;十一、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十二、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十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项目及金额:律师费5000元;十四、其他:原告于2012年就被告在涉案宣传册使用其他图片侵犯其著作权权利诉至本院,本院已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18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作为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Images,Inc.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原告曾提起诉讼,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其于2013年1月17日起诉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被告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以及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梦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梦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童宙轲人民陪审员:刘红梅人民陪审员:赵小丽
书记员:司徒晓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