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楼312、208、204。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广州市金慧眼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涌东店,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涌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文胜。被告:广州市金慧眼网吧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东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维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慧眼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涌东店、广州市金慧眼网吧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88-1190号共三案的起诉。三案受理费共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方
书记员:吴志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