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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宇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46-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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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被告:广州天宇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名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宇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五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该五案的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赵华林、陈少明,均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该五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46-1250号共五案的起诉。五案受理费共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晓君

书记员:钟灿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