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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建军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舟知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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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华盛。被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孟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陈建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30日诉至本院。2012年11月6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7元,依法减半收取1433.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曹敏代理审判员:熊俊杰人民陪审员:周明儿

代书记员:龚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