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被告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负责人周顺林。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州天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沈国祥代理审判员:朱莹人民陪审员:费微
书记员:沈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