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委托代理人:朱有红。被告:冯珂琪。委托代理人:赵金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冯珂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珂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珂琪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对被告冯珂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依法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
审判长:李志代理审判员:王琳人民陪审员:金锋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