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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海成与冯珂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绍知初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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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委托代理人:朱有红。被告:冯珂琪。委托代理人:赵金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冯珂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珂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珂琪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对被告冯珂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依法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

审判长:李志代理审判员:王琳人民陪审员:金锋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