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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伟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2012)浙湖知初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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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告吴伟红,个体工商户,系湖州吴兴金谛豪娱乐广场经营者,经营地址湖州市凤凰路**。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吴伟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伟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伟红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吴伟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沈国祥代理审判员:朱莹人民陪审员:费微

书记员:沈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