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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与张舟叶、张云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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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林、丁忠阳。被告:张舟叶。被告:张云彬。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36.50元,由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志萍代理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书记员:陈芝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