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林、丁忠阳。被告:张舟叶。被告:张云彬。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36.50元,由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志萍代理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书记员:陈芝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