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忠。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竺旦颖。被告:汪荣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对被告汪荣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