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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胡浩强与马亚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08)绍民二初字第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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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浩强,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48门市部业主。被告:马亚珍,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7门市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浩强撤回对马亚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