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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施性典与绍兴县路云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知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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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性典。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绍兴县路云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3875-6)。住所地:中国轻纺城东市场1楼317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性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路云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