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性典。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绍兴县路云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3875-6)。住所地:中国轻纺城东市场1楼317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性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路云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