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法棠。原告蒋红萍。被告钱松江。被告吴月娟。被告钱国栋。被告周达颖。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法棠、蒋红萍撤回对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新祥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梁法棠。原告蒋红萍。被告钱松江。被告吴月娟。被告钱国栋。被告周达颖。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法棠、蒋红萍撤回对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新祥
书记员:骆俊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