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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梁法棠、蒋红萍与钱松江、吴月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2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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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法棠。原告蒋红萍。被告钱松江。被告吴月娟。被告钱国栋。被告周达颖。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法棠、蒋红萍撤回对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新祥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