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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胡浩强与曹孝华、陶月芳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知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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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浩强。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48号业主。被告:曹孝华。被告:陶月芳。被告:马亚珍。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浩强撤回对被告曹孝华、陶月芳、马亚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