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浩强。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48号业主。被告:曹孝华。被告:陶月芳。被告:马亚珍。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浩强撤回对被告曹孝华、陶月芳、马亚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